解决医患纠纷的几个争议难题
2009/12/02 10:26 来源:法周刊
所以的医患纠纷因性质不同可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普通医患纠纷,二者在法律适用方面有所不同。那我们要如何解决医患纠纷中的几个争议难题呢?
、责任原则的适用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专家认为,事故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普通医患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于医疗事故的确认以鉴定结论为前提,其基本领实根据是医方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小编推荐:别让“糖尿病爱上你”(图) 医院的我们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普通医患纠纷中对医方有没有过错尚属存疑,此时要求医方对其医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排除性举证,假若医方不能有效地完成这项举证责任,则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该举证责任的性质并是举证责任的转移,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其建立在患方对医患关系与损害的存在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的基础之上,假使患方未能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则举证责任并不转移于医方。
第二、提出鉴定申请的义务主体。
我们认为,是否提出鉴定申请对于患方来说是诉讼权利,对于医方来说恰是举证义务。在事故类纠纷中医方要排除“事故”的定性,则提出鉴定申请和缴纳鉴定费的义务主体应当是医方而不是原告患方。在普通医患纠纷中,由于法律对医患纠纷因果关系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且医方负有排除性举证责任,故因无人申请鉴定使得医方的过错责任不能被排除的情况下,医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尊重患方对侵权性质的选择。
我国立法方面的差别使事故类侵权与普通医患纠纷相比其赔偿标准呈倒挂状态,这迫使有的患方对完全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重度侵权并不以“事故”类纠纷涉讼,而选择以普通医患纠纷涉讼。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应当在医方不提出抗辩的情形下尊重这种对侵权性质的选择权,不得主动以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因为这事实上是患方以放弃了对医方有关行政责任的追究为对价的。假使医方选择以已构成医疗事故抗辩的,为了由,则医方应当承担鉴定申请和缴费义务,并应承担构成事故时的行政法律责任。
医患纠纷的另一重大难题是,对明显与国家的民事责任制度相冲突的行政立法,应当有勇气依据立法法的规定不予“参照”适用。
推荐阅读
150mg*30s
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76号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东路金宁佳园9号
曲靖市麒麟区麒麟西路295号
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168号
上海市吴中东路518号
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406号8号楼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园路255号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成寿寺路2号
Copyright © 2005-2019 punkreader.com 版权所有 沪ICP备09019152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3466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沪) 非经营性-2008-0007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 沪卫(中医)网审[2014]第10134号